寧波聯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出售資產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l 全資子公司寧波聯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通過寧波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出讓其持有的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建宇置業有限公司100%股權。2017年10月25日,寧波北侖恒寶順置業有限公司以人民幣44,100萬元的最高價成為上述交易標的受讓方。本次股權轉讓的交易雙方已于2017年10月30日簽署《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建宇置業有限公司100%股權轉讓合同》。
l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按照上述合同約定的首期股權轉讓款26,460萬元及代付往來款700萬元已悉數收到,然剩余股權轉讓款依約尚未收到,產權交割手續也尚未辦理,故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公司將根據交易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2017年第二次臨時會議,同意全資子公司寧波聯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開發公司”)以不低于凈資產評估值19,748萬元為底價,通過公開市場掛牌出讓其持有的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建宇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宇公司”)100%股權。2017年8月21日,公司召開的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上述交易事項。詳情分別請見2017年8月5日和2017年8月22日披露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屆董事會2017年第二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臨2017-020)、《關于子公司擬出售資產的公告》(臨2017-023)、《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臨2017-031)。
2017年9月29日,“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建宇置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在寧波產權交易中心掛牌。詳情請見2017年9月30日披露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關于子公司出售資產的進展公告》(臨2017-035)。
2017年10月25日,寧波北侖恒寶順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寶順置業”)以人民幣44,100萬元的最高價成為上述交易標的受讓方。詳情請見2017年10月26日披露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關于子公司掛牌出售資產的競價結果公告》(臨2017-037)。
交易對方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本次交易未構成關聯交易。本次交易未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實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礙。交易實施已經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交易無需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二、交易對方情況詳見2017年10月26日披露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關于子公司掛牌出售資產的競價結果公告》(臨2017-037)。
三、交易標的基本情況詳見2017年8月5日披露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關于子公司擬出售資產的公告》(臨2017-023)。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及履約安排
(一)合同主要條款
1、合同主體:
轉讓方:建設開發公司;
受讓方:恒寶順置業;
2、交易價格:44,100 萬元;
3、支付方式:現金;
4、支付期限:恒寶順置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將轉讓價款中的60%(不含保證金)即:人民幣(小寫)26,460 萬元,在本合同簽訂當日內匯入寧波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結算賬戶;剩余價款人民幣(小寫)17,640 萬元,在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5、交付或過戶時間安排:本合同項下的股權交易在恒寶順置業全額付清轉讓價款肆億肆仟壹佰萬元和上述代付款項柒佰萬元,同時獲得寧波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建設開發公司應召集標的企業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并促使標的企業到登記機關辦理標的企業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恒寶順置業應給予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6、合同的生效條件、時間:本合同自雙方的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恒寶順置業支付的26,460萬元股權轉讓價款和代付的700萬元標的企業欠付建設開發公司的往來款項匯入寧波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結算賬戶后生效;
生效時間:2017年10月30日;
7、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無故提出終止合同,應按照本合同轉讓價款的 20%向對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恒寶順置業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轉讓價款的,建設開發公司有權解除合同,要求恒寶順置業按照本合同轉讓價款的20%向建設開發公司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恒寶順置業還應承擔由此給建設開發公司及標的企業因此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3)因為建設開發公司原因,包括標的企業存在抵押、涉及訴訟、仲裁事項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導致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恒寶順置業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建設開發公司按照本合同轉讓價款的20%向恒寶順置業支付違約金。
8、其他約定:
(1)雙方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與《交易須知——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建宇置業有限公司100%股權掛牌交易須知》一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恒寶順置業在受讓轉讓標的過程中依照掛牌條件遞交的承諾函等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標的企業欠付建設開發公司 700 萬元的往來款在本合同簽署當日,由恒寶順置業代替標的企業向建設開發公司先行支付。
(二)恒寶順置業已于該合同簽署當日支付了26,460萬元首期股權轉讓價款和代付的700萬元標的企業欠付建設開發公司的往來款項。
五、涉及出售資產的其他安排、出售資產的目的和對公司的影響詳見2017年10月26日披露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關于子公司掛牌出售資產的競價結果公告》(臨2017-037)。
由于與本次交易相關的剩余股權轉讓款項依約尚未收到、產權交割手續尚未辦理,故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寧波聯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Ο一七年十月三十日